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8-01-02 17:24:29  浏览次数: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至3月15日,在我市城区,即菏泽市区昆明路以东,上海路以西,北外环以南,南外环以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电子等模拟爆竹,下同)。
      二、定陶区及各县人民政府要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三、安监部门不再批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场所、零售摊点。
      四、本规定由禁止区域所属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安监、工商、城市管理、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教育、宣传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能,严格落实禁放管理措施。
      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督,在禁止燃放时间、区域内取缔各类烟花爆竹销售活动, 及时查处各类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禁止在禁放时间内向禁放区域销售烟花爆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对随意摆摊设点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坚决依法查处。
      城市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区域内流动摊贩的管理力度,对各类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作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住建部门要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在所服务住宅区内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及时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宣传部门要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禁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旅游部门要加强禁放区域内宾馆、酒店管理,部署各承办宴席服务的经营者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禁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居委会、村委会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同时,要加强街面巡查力度,及时劝阻、制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六、重大节庆活动需在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燃放或其他重大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八、在禁放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环保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查处。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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